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乡居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登记证,收取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