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铁门关市、博斯腾湖周边各级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当采取保护和治理措施,维护和改善博斯腾湖水环境,使汇入博斯腾湖的各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博斯腾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