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充分考虑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并且提出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