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