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交通发展,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