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