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在主要站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