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