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和场站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