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按照运营收费标准主动支付车费或者出示其他有效乘车证件并且接受查验;(二)携带20公斤以上或者体积0.125立方米以上的行李、物品,应当另行购票,并且安全放置;(三)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乘车凭证乘车;(四)不得借用他人专用乘车凭证乘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票务要求。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