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运营措施:(一)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参加抢险救灾,应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需要临时增加运力的情况;(二)主要客流集散点客流量出现大幅度增加;(三)因重要节假日、举行重大公共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活动,造成客流量临时增加;(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