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站点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