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站点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