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执行政府定价、乘车优惠、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公交成本规制的规定予以核定,及时拨付到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