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指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优化调整相应的客运线路,实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