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