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公众识别、同站同名原则,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当地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设施标准名称。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