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