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煤炭过剩产能增量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推广与应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错峰生产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公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对机动车报废、注销,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对露天矿山开采、储备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扬尘,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保洁抑尘,以及城市集中供热排放、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化使用农药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对加油站的油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煤炭、车用油品及添加剂的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对秸秆、落叶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渣土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以及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和露天烧烤食品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