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障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实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