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活动。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储存、使用等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