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内实行集中供热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在用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