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公布执行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