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管理第十条有效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