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住宅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