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宣传普及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