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