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