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移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代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