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以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者虚增维修工程量等方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