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