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挪用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