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下列资金应当分摊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分户账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扣除合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