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资金应当分摊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分户账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扣除合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