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