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定期活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方式,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业主大会使用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