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车已纳入产品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