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电动车销售产品目录。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