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电动车销售产品目录。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