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七条有效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电动车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家未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电动车生产者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