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