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企业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车搬离、拖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