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五)醉酒后驾驶;(六)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