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

(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五)醉酒后驾驶;

(六)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