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或者牵引车辆;

(三)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