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三)驾驶时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不按规定停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