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