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