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使用电动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电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车;
(四)做好电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根据需要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