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