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车的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