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电动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举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