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电动车停车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